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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国建:论我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变迁 (2011-03-22 15:59:00)阅读次数:272

褚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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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褚国建:论司法批复的解释论证功能及其局限 (2010-12-16 12:20:00)阅读次数:236

    

。。。
【内容提要】

通过请示与批复程序、由两级法院共同裁判疑难案件是我国司法体制上的一大特色。在裁判论证的分工上,司法批复主要发挥明确法律疑义与创设裁判规则的功能;在裁判论证的方法上,司法批复的主文内容直接给出解释/证立的具体方案,并以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权威担保决定内容的证明效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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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侠、褚国建:判决的权威与异议论--法官“不同意见书”制度 (2010-11-30 09:24:00)阅读次数:650
。。。
孙笑侠、褚国建:判决的权威与异议论法官“不同意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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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回应民意:一种法学方法论上的解决方案 (2010-11-30 09:22:00)阅读次数:1155

 

                                         法院如何回应民意:一种法学方法论上的解决方案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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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宪法学的四点随想 (2009-12-04 15:05:00)阅读次数:714

林老师,很久没联系了您了,一向可好?
最近又在品味您的规范宪法了,以下是新近的读书心得,在此向老师报告。
(1)规范与事实之间的适度分离在宪法规范上是否能成立?分离论之所以成立,乃是因为法规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上之正当性与语义上之确定性,符合此条件下围绕规范进行教义学思考即使不参考法律之事实状况亦能够为个案提供可靠的裁判规则。然而,宪法规范本身即主要为一系列原则性规定,其用语上大部分为不确定之规范性概念,为此仅仅围绕宪法规范是否足以形成有确定性之裁判规则就值得怀疑。毋宁说宪法判断之评价自始具有现实的语境依赖性。因此适度分离是否意味着宪法判断仍不得不参照“事实”。
(2)规范宪法将以何种方法处理现行宪法在价值内容上的“未完善性”?宪法规范之价值正当性一方面是立宪时刻之政治决断的民主性,另一方面也依赖其内部的体系自洽性。满足此种条件的宪法规范方值得法律人亦价值中立的态度贯彻之。价值中立的意思并非是消极而无批判性的,相反是一种尊重既定宪法价值安排下进行的一种积极的内在批判作业。内在批判亦是哈贝马斯进行社会批判的核心方法,其要义可简单归纳为依据权力者自我宣称之价值标准去评价其具体行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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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国建 旧梦重温: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之争 (2009-04-08 11:01:00)阅读次数:1319

  [按]哈贝马斯曾是我硕士时代的最爱,自觉对资料搜集与读书笔记上下了很多功夫,尤其是前者。很可惜一直无法突破德语的障碍,博士阶段便转向其他领域。这篇读书笔记写于2005年,不觉已过四年,捧起书来还是觉得哈氏颇感亲切,相信以后还会继续读他的东西。

德国思想界在上世纪60-70年代可谓异常活跃、论争纷纷。在哲学社会学领域,哈贝马斯以其旺盛的学术精力,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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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二次提名落选官员 (2009-04-07 09:38:00)阅读次数:837

    近日hn省人大常委员否决一厅长任命案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据报道, 3月26日下午,hn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大会,表决有关人事任免议案。提请这次会议表决的议案共有35项,其中关于任命hn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因38票赞成、21票反对、11票弃权,仅差一票而未通过。(3月 28日《南方都市报》)

    权力机关否决政府人事任免案,在任何一个成熟的民主法治国家均是再普通不过的事件。也许在我们的人大,人民和媒体听惯了“通过!通过!”这样的声音,冷不丁的出现一声“不通过”,反倒成了意外。可能,那些深谙中国人事政治运作之道的人士会对此事作出意蕴非常的解读,但是这种意外既为我国法定制度所容许,应当不至引起学理上的问题。真正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河南省政府可能会二次提名该厅长进入表决。

    当然根据现行的规定,hn省政府是有权力这么做的。依据《hn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提名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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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代后记) (2008-04-28 21:47:00)阅读次数:1286
 

                            

历经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终于可以落下心头的重压,长长地舒一口清新的叹息:解放了,my 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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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08中国法院改革 (2008-02-05 21:35:00)阅读次数:1030
    瞭望未来,设计未来,这是人类普遍的心态。对于法治,我们抱有同样的心态。

  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举措频繁,已逐步驶入改革“深水区”。2008年对人民法院来说尤其具有特殊意义,因为这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的最后一年,十年改革的成果将在这一年得到验收。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把保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立足点,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工作思路。最高法院还明确要把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动力源泉。

  聆听最高法院传出的声音,我们有理由相信,2008年法院改革将继续给人们带来欣喜。

  □将从严限制各地高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案件

  □死刑案件核准程序和裁判标准将进一步完善

  □审委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进入最后阶段

  □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终结“马拉松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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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而告之]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理学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2008-01-19 08:23:00)阅读次数: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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